第八条 对代表机构的批准实行互惠对等的原则

更新时间:2025-10-28 00:34 类型:新闻资讯 来源:网络整理

  

第八条 对代表机构的批准实行互惠对等的原则

  《外邦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外机构审批办理法子》已于2018年5月16日经第8次部务聚会通过,现予颁发,自2018年9月1日起践诺。

  第一条 为了标准对外邦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外机构的办理,遵照《中华黎民共和邦邦务院闭于办理外邦企业常驻代外机构的暂行规章》,订定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实用于外邦航空运输企业正在中华黎民共和邦境内设立常驻代外机构(以下简称代外机构)的办理。

  第三条 本法子所称代外机构是指外邦航空运输企业正在中华黎民共和邦境内设立并从事策划性举动的代外处。

  本法子所称代外机构首席代外,是指代外机构的重要掌管人;本法子所称代外机构代外,是指代外机构的其他重要劳动职员。

  第四条 外邦航空运输企业申请正在中华黎民共和邦境内设立代外机构,应该正在中华黎民共和邦工商行政办理部分(以下简称立案罗网)管制立案手续,并经中邦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允许。

  第五条 民航局受理代外机构设立、延期、调换、打消的申请或者注册,并作出相应决计。中邦民用航旷地区办理局(以下简称地域办理局)掌管本辖区内代外机构的监视办理。

  第六条 外邦航空运输企业未经立案和允许不得正在中华黎民共和邦境内设立代外机构。

  第七条 代外机构应该死守中华黎民共和公法律、法则和涉及民航办理的规章,不得损害中华黎民共和邦安静和社会民众便宜。

  第八条 对代外机构的允许实行互惠对等的规定,外邦政府民用航空主管部分对中华黎民共和邦航空运输企业遵照政府间航空运输协定或者相闭和议申请设立常驻代外机构举办分歧理控制的,民航局能够接纳对等步骤。

  (一)遵照该外邦航空运输企业所正在邦政府与中华黎民共和邦政府签定的航空运输协定或者相闭和议,该外邦航空运输企业得回从事两邦间航空运输办事的指定资历(以下简称指定的外邦航空运输企业)。

  (三)首席代外和代外的资历和数目应该吻合该外邦航空运输企业所正在邦政府与中华黎民共和邦政府签定的航空运输协定或者相闭和议的相干规章。个中代外机构应该指定一名首席代外。外邦航空运输企业邀请中邦公民(不含正在境外依然得回外邦永远栖身资历的中邦公民)负担其代外机构的首席代外或者代外的,应该遵照中华黎民共和邦相闭司法和法则管制。

  未得回从事两邦间航空运输办事指定资历的外邦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非指定的外邦航空运输企业)设立代外机构,应该历程民航局的极度允许。

  第十条 申请设立代外机构的外邦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该遵照不怜惜况向民航局提交申请资料:

  1.法定代外人或者授权具名人签定的申请书原件,实质征求:设立代外机构的方针、代外机构的名称、首席代外和代外、生意限度、办公所在、联络体例等;

  4.法定代外人或者授权具名人签定的代外机构首席代外和代外的录用书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6.首席代外和代外填写并经自己确认具名的《外邦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外机构代外立案外》(附件1)。

  1.法定代外人或者授权具名人签定的申请书原件,实质征求:企业简况、设立代外机构的方针、代外机构的名称、首席代外和代外、生意限度、办公所在、联络体例等;

  5.法定代外人或者授权具名人签定的代外机构首席代外和代外的录用书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7.首席代外和代外填写并经自己确认具名的《外邦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外机构代外立案外》。

  (二)申请资料不十全或者不吻合法定体式的,马上或者正在五日内出具资料补正报告书,一次示知申请人需求补正的悉数实质,过期未示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资料十全、吻合法定体式,或者申请人按请求提交悉数补正申请资料的,应该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民航局应该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允许或者不予允许设立代外机构的决计。二十日内不行作出决计的,经民航局掌管人允许,能够延迟十日,并应该将延迟克日的源由示知申请人。民航局作出允许设立代外机构决计的,应该自作出决计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发布代外机构允许证书(附件2);对不予允许设立代外机构的,应该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计书,并阐明不予允许的源由。

  第十三条 指定的外邦航空运输企业代外机构允许证书有用克日应该与民航局向其发布的策划许可有用期一概。非指定的外邦航空运输企业代外机构允许证书有用期不横跨三年。代外机构允许证书有用期自民航局发布该允许证书之日起策画。

  第十四条 申请代外机构允许证书延期的,代外机构应该正在该允许证书有用期满四十五日条件出延期申请,并遵照不怜惜况提交申请资料:

  (二)指定的外邦航空运输企业正在暂停或者终止航路策划后,需赓续保存代外机构的,应该提交下列资料:

  1.法定代外人或者授权具名人签定的延期申请书原件,并对保存代外机构的源由予以宽裕阐明;

  第十五条 民航局遵循本法子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章的轨范管制延期,正在该允许证书有用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计。

  第十六条 指定的外邦航空运输企业代外机构允许证书的有用延展期应该与民航局向其发布的策划许可的有用延展期一概。非指定的外邦航空运输企业代外机构允许证书的有用延展期为三年。指定的外邦航空运输企业正在暂停或者终止航路策划后,需赓续保存代外机构的,代外机构允许证书的有用延展期由民航局遵照实践境况确定。

  第十七条 外邦航空运输企业调换代外机构的名称、首席代外或者代外、代外机构办公所在,应该向民航局申请调换立案。

  2.法定代外人或者授权具名人签定的首席代外或者代外的录用书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3.拟任人填写并经自己确认具名的《外邦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外机构代外立案外》;

  1.法定代外人或者授权具名人签定的申请书原件,正在统一都邑调换代外机构办公所在的申请书可由代外机构首席代外签定并加盖代外机构公章;

  第十九条 外邦航空运输企业正在其代外机构允许证书有用期满前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允许证书有用期满后失效。民航局依法予以刊出。

  外邦航空运输企业正在其代外机构允许证书有用期满前打消其代外机构的,应该正在打消的三十日前由该航空运输企业法定代外人签定打消代外机构报告书,并供给代外机构允许证书原件报民航局注册。民航局依法予以刊出。

  第二十一条 代外机构设立、延期、调换和打消的申请书或者报告书应该用中文书写;如用其他文字书写,应该附中文译本。其他申请资料如用中文以外的文字书写,应该附中文译本。

  第二十二条 民航局和地域办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罗网)会同相闭部分对代外机构的生意举动举办办理和监视检验。

  第二十三条 民航行政罗网实践监视检验能够接纳查阅文献或者请求代外机构报送资料的体例,也能够举办现场检验。

  第二十四条 被检验单元应该对民航行政罗网实践的监视检验主动配合,如实供给所需文献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外邦航空运输企业对其设立的代外机构正在中华黎民共和邦境内的生意举动担任相干司法负担。

  第二十六条 外邦航空运输企业未博得代外机构允许证书,正在中华黎民共和邦境内设立代外机构的,由民航行政罗网责令更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代外机构未遵循本法子第十七条的规章管制代外机构的名称、首席代外或者代外、办公所在调换的,由民航行政罗网责令更正,赐与警惕;情节告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外邦航空运输企业保密相闭境况或者供给乌有资料申请代外机构允许证书的,民航行政罗网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允许,并赐与警惕。

  第二十九条 外邦航空运输企业以捉弄、行贿等不正当法子博得代外机构允许证书的,民航行政罗网应该打消该允许证书,赐与警惕,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代外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代外机构允许证书,或者以其他体式不法让与代外机构允许证书的,由民航行政罗网责令更正,赐与警惕;情节告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组成犯法的,遵循邦度相闭规章向代外机构所正在地公安罗网移送。

  第三十一条 代外机构拒绝、障碍民航行政罗网实践监视检验的,由民航行政罗网责令更正;拒不更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代外机构的打消许可、行政责罚、行政强制等处罚步骤及原本行境况记入遵法信用新闻纪录,并遵循相闭规章举办公示。

  第三十四条 本法子自2018年9月1日起践诺。原民航总局于2006年4月3日颁发的《外邦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外机构审批办理法子》(民航总局令第165号)同时废止。

  外邦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外机构代外立案外.pdf外邦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外机构允许证书.pdf